特殊处理费收费标准:
1.一方当事人选定泸州市以外的仲裁员的,按受理费金额的10%交纳; 2.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泸州市以外的仲裁员的,各按受理费金额的5%交纳; 3.双方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泸州市以外的首席仲裁员的,各按受理费金额的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