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村委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82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村委会、某镇政府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汽车交易中心综合市场建设项目发包给申请人修建。工程款由申请人全额垫资修建。合同还约定了进度付款和支付时间4)进度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所有工程款;2.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如有招租或拍卖,所得款项须全部支付承包方工程款;3.某镇政府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由镇政府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用该工程项目做抵押。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对约定的项目工程进行了施工修建,项目于2019320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村委会委托公司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公司于2020116日出具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价为36,403,519.16元。另外,镇政府于20206月被撤销后,分别设立为被申请人A街道、B街道,案涉工程所在地及被申请人某村委会属于被申请人A街道行政辖区。申请人所建工程无质量问题,现由被申请人某村委会予以管理,并用于出租。申请人所承建工程,无相应招投标手续,无比选手续,截止仲裁庭审结束,申请人所承建工程涉及的土地性质未作改变,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

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村委会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6,403,519.16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申请人A街道、B街道对前述被申请人村委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工程补偿价款的数额及利息是否应当予以支付

二、工程补偿价款谁是支付主体?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村委会、A街道办事处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补偿价款36,403,519.1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工程补偿价款36,403,519.16为基数,自20201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至工程补偿价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解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仍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解读:以上规定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方应当按时支付工程补偿价款,若对欠付价款利息计息有约定,可参照约定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解读:该条规定通过第三方的加入与原债务人并肩分担债务的重担,形成了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模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为原债务人赢得了宝贵的喘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承继的规定。机关法人的终止是指机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条规定了机关法人的终止原因是被撤销。机关法人终止后,若有继任其职能的机关法人,则已经终止的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概括承受。

【案例评析】

一、工程补偿价款的数额及利息是否应当予以支付

虽然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招标、比选流程,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申请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程价款,仲裁庭予以支持。案涉工程系申请人全垫资,根据结算情况,申请人应得的工程补偿价款为结算报告中双方当事人认定的金额。另外,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方应当按时支付工程补偿价款,但未支付,申请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仲裁庭予以支持。

二、工程补偿价款谁是支付主体?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及担保条款也无效,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7.3.3条列明“由被申请人某镇政府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即该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出资方(建设方)是镇政府,镇政府并不是真实的担保人,镇政府是表明了加入债务的意思,该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根据《某政府文件》,镇政府已被撤销,分别设立被申请人A街道、B街道,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按属地原则进行了划分,本案涉案工程属于被申请人A街道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且已移交给被申请人A街道,被申请人A街道系继任的机关法人,对镇政府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A街道承担。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申请人在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时,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招标、比选流程成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申请人工程达到了预期的质量标准,那么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申请人作为承包人劳动和投资的认可,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的一种规范,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的平衡。从另一方面说,也警醒作为工程的承包方一定要经严格的流程承包工程,进行施工,且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