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仲裁|裁决书没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进行裁决,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律界建工 2024年12月11日 06:20 山东 方法解析: 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经查阅仲裁卷宗,案涉仲裁经合议,两位仲裁员已就多数问题形成一致处理意见,首席仲裁员认为两位仲裁员意见不明确、具体,但未要求两位仲裁员进一步说明也未采信多数意见,径行以其个人少数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且裁决书上两名仲裁员均未签字,未体现合议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违反法定程序。故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解析规则:仲裁裁决书违反《仲裁法》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没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依照首席仲裁员个人意见制作裁决书并下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例来源:(2023)豫03民特60号 01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8日,洛阳仲裁委员会做出了(2018)洛仲字第90号裁决:(一)本请求被申请人河南彤辉公司支付给本请求申请人洛阳鑫店公司工程款27402300元。(二)反请求被申请人洛阳鑫店公司赔偿反请求申请人河南彤辉公司损失988600元。(三)上述第(一)、第(二)项折抵后,河南彤辉公司应支付给洛阳鑫店公司的工程款为26413700元。(四)本请求被申请人河南彤辉公司从本裁决作出之日即2023年5月18日起向洛阳鑫店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五)限本请求被申请人河南彤辉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和利息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清偿完毕。(六)对本请求申请人洛阳鑫店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七)对反请求申请人河南彤辉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八)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97712元,由申请人洛阳鑫店公司承担119085元,被申请人河南彤辉公司承担178627元。本请求财产保全担保费36000元由洛阳鑫店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彤辉公司承担。本请求仲裁费、保全费洛阳鑫店公司已预交,河南形彤辉公司在支付上述工程款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一并支付给洛阳鑫店公司。(九)反请求仲裁费270505元,由洛阳鑫店公司承担8115元,河南彤辉公司承担262390元。该反请求费用河南彤辉公司已预交,应当由洛阳鑫店公司承担部分仲裁费用,河南彤辉公司可在执行上述第(八)项时扣减。该裁决书中认定河南彤辉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为8800万元,已付工程款数额为60597700元。对于河南彤辉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主张的其他赔偿请求中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赔偿损失、因迟延交房赔偿损失、按揭贷款损失利息、因维修原因造成的窝工索赔等均未予支持,对于消防安全签证费用、防水保温施工提出签证费用及安装铝合金损失、空调安装签证单中有施工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的988600元予以支持。 02 法院认定关于河南彤辉公司认为首席仲裁员在未合议的情形下决定可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查阅仲裁卷宗,仲裁庭已就是否鉴定问题进行合议,且并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故河南彤辉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首席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河南彤辉公司并未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故其该项撤裁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河南彤辉公司认为本案未按合议庭多数意见做出仲裁裁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上述规定所体现的主要精神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原则在仲裁庭的议事规则中主要体现为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查阅仲裁卷宗,案涉仲裁经合议,两位仲裁员已就多数问题形成一致处理意见,首席仲裁员认为两位仲裁员意见不明确、具体,但未要求两位仲裁员进一步说明也未采信多数意见,径行以其个人少数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且裁决书上两名仲裁员均未签字,未体现合议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洛阳仲裁委员会(2018)洛仲字第90号仲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