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所在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均在郑州市,仲裁条款中的“当地”就是郑州市,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纠纷具有管辖权(郑州中院)
原创 张振安 临时仲裁 2025年06年13日 07:18 江苏 案例概要 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与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人主张其所在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均在郑州市,仲裁条款中的“当地”就是郑州市,请求法院确认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纠纷具有管辖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人王某所在地为郑州市,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的注册地址亦在郑州市,因此案涉合同仲裁条款中的“当地”就是郑州市,而郑州市仅有的仲裁机构为郑州仲裁委员会,因此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故法院裁定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01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2025.05.13 发布日期:2025.06.07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 案件背景 王某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确认郑州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有管辖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以投资形式参与河南省中小学电影放映,申请人投资经费20万元,由被申请人自行选定购买每台5万元的0.8K电影放映设备共4台,合作期限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收益约定:申请人投资购买的放映机由被告组织放映,每年应达到150场(次)【不足150场(次)按150场(次)计】,每场收取100元放映机租赁费,4台年收益共计人民币6万元,从申请人资金进入被告公司账户起,每半年结算一次租赁费。两年合作期满后三个月内,被申请人按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本金,如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申请人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生矛盾纠纷,自行协调解决;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被申请人仅按协议向原告支付一次半年收益3万元,之后产生纠纷,双方约定可提请当地仲裁机构,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地、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为郑州市,所以郑州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纠纷有管辖权。 法院查明: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如发生矛盾纠纷,自行协调解决,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仲裁机构。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人王某所在地为郑州市,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的注册地址亦在郑州市,因此案涉合同仲裁条款中的“当地”就是郑州市,而郑州市仅有的仲裁机构为郑州仲裁委员会,因此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综上,案涉《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评析 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与仲裁协议的效力。选定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的要素之一。《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从实践来看,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往往涉及对合同条款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比如,本案例中,仲裁条款约定“提请当地仲裁机构”。如何理解“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在2024-10-2-521-004号参考案例中,裁判要旨指出“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对于‘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为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则较参考案例进一步缩小范围,指出“在判断双方约定的‘所在地’‘当地’仲裁委员会时,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字,而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又如,纠纷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的,一般可以认定约定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共同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简而言之,仅凭双方共同住所地,即可认定“当地”。本案例法院的观点与此一致,认为“申请人王某所在地为郑州市,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的注册地址亦在郑州市,因此案涉合同仲裁条款中的‘当地’就是郑州市,而郑州市仅有的仲裁机构为郑州仲裁委员会,因此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然而,仲裁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实行地域管辖,不以地域为限。《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地”的范围,除双方共同的住所地外,还可能涉及项目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相较而言,作为一般规则,参考案例的观点更为符合实际。当然,本案例中,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地、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为郑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