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庭没有管辖权驳回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定撤销情形

原创 仲裁二三事 2025年08月27日 08:01 陕西

【编者按】

    如果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不认可,由于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当事人只能启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八种撤销仲裁申请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5.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6.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7.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8.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2023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全国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撤裁率5.11%,相较2022年5.28%的撤裁率基本持平。笔者拟开通系列合集整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供读者交流学习。今日讨论的是:仲裁庭没有管辖权驳回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定撤销情形?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谢某甲和谢某乙签订《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约定“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据深圳市仲裁委的现行规则进行裁判”。2020年,谢某甲和谢某乙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本协议代替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但未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2020年8月,谢某甲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庭时谢某甲提交了《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谢某乙未参加庭审,庭后,谢某乙认为其与谢某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约定提交深圳市仲裁委仲裁,但谢某甲在起诉时故意不提交该证据,采取隐瞒重要证据的方法骗取法院立案。本案不应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020年11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谢某乙主张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不作审查。后谢某乙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月,谢某甲根据《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协议书》约定替代《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深圳国际仲裁院具有管辖权。裁决同时认为,双方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行为已构成放弃仲裁管辖,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协议书》不具有管辖,仲裁庭决定驳回谢某甲的仲裁申请。

    谢某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认为如果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对《协议书》没有管辖权,应作出对仲裁裁决案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该案,而非直接驳回仲裁申请。

【裁判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系根据《代持协议》受理仲裁裁决案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然而仲裁裁决并未对谢某甲的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实质上是以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协议书》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谢某甲的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庭应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案件。综上,上述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件焦点】

    仲裁庭没有管辖权驳回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定撤销情形?        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多都规定了,如果仲裁庭认为其对仲裁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案件。本案中,仲裁庭在认为其不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由于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执行性,这样做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获得正当程序保障的权利,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