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员和仲裁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多次参加公开活动并担任主持人、发言人、嘉宾等情形,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原创 仲裁二三事 2025年09月17日 00:00 陕西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员未回避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定撤裁理由。对于第三款中“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以及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实践中如何理解并运用,笔者拟开通系列合集整理相关案例供读者交流学习。今日讨论的问题是:仲裁员和仲裁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多次参加公开活动并担任主持人、发言人、嘉宾等情形,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案情简介】 仙桃某科技公司和中国某建设公司产生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仙桃某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称本案首席仲裁员没有披露其与中国某建设公司的代理人曾参加过同一研讨会、发布会或会议等活动或担任同一活动的特邀嘉宾、发言人、主持人或点评人等身份,并且在本案庭审结束后裁决作出前共同主持建设工程沙龙活动。本案首席仲裁员在其他关联案件中担任仲裁员,现已退出仲裁庭。本案首席仲裁员没有进行披露,仲裁员应当回避但未回避并作出了裁决。影响公正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其他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其他往来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 因工作、生活、学习等社会活动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可避免,仲裁员在工作、生活、学习中都会与人接触、交往,上述情况的存在并不一定构成回避规则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仅仲裁员与中国某建设公司的仲裁代理人多次参加同一公开活动或担任同一公开活动的主持人、发言人等情形,不构成应当回避的事项。 即便首席仲裁员在其他关联仲裁案件中予以了回避,亦不等同仲裁员存在法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仙桃某科技公司与此有关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焦点】 仲裁员和仲裁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多次参加公开活动并担任主持人发言人等情形,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以及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实践中如何理解并运用。因工作、生活、学习等社会活动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可避免,仲裁员在工作、生活、学习中都会与人接触、交往,上述情况的存在并不一定构成回避规则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仅仲裁员与中国某建设公司的仲裁代理人多次参加同一公开活动或担任同一公开活动的主持人、发言人等情形,不构成应当回避的事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