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导致仲裁委对违约原因认定错误,构成隐瞒证据,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本溪中院)
原创 张振安 临时仲裁 2025年10月13日 07:18 江苏 案例概要 隐瞒证据的认定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主张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关键证据。故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房屋产权交易查档证明》中载明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某公司并未主动向仲裁委告知此事实。故意隐瞒王某甲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至今未与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王某甲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某公司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仲裁委对违约原因认定错误,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仲裁阶段提交,属于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故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辽0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2025.09.26 发布日期:2025.09.29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案件背景 申请人王某甲称,撤销本溪仲裁委员会【2025】本仲裁字第22号的裁决。事实和理由: 2025年7月31日,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2025】本仲裁字第22号裁决:1、被申请人王某甲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27日起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9,050.0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甲承担。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会,被申请人王某甲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的同时一并给付申请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某甲认为,该仲裁裁决存在以下可撤销情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关键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隐瞒案涉房屋自2014年1月16日起在银行抵押至今且目前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抵押事实未予认定严重影响公正裁决。基于此事实导致王某甲即无法按《购房意向书》约定通过银行办理350,000万元的按揭贷款以补足房款又无法按《进户协议》约定退房,拿回首付款160,932.80元。综上所述,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望依法支持王某甲的请求。 被申请人某公司称: 王某甲与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购房意向书,同时王某甲交纳首付款。2014年6月30日,双方签订进户协议,约定未在期限内实现办理贷款需在7日内补齐房款,如未在7日内补齐剩余房款,某公司将给予退房处理并扣除10%违约金,并在30日内退还申请人剩余房款。 该协议签订后,王某甲入住案涉房屋至今已长达十余年之久。因王某甲未在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期限内解除合同,提出退房处理的主张,视同王某甲接受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进户协议的全部约定。王某甲已入住房屋至今实际履行合同的目的已实现,故王某甲应按双方约定履行给付剩余购房款的合同义务。案涉房屋抵押的事实在王某甲办理入住前已是客观事实,王某甲在仲裁期间已提出房屋抵押,但不能改变其入住房屋未补齐房款的事实。王某甲仲裁期间未提供已办理按揭贷款审批等手续的相关证据,故王某甲撤裁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王某甲已入住案涉房屋十余年,至今未补齐剩余房款,故王某甲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属实,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甲的撤裁申请。 法院查明: 2013年7月10日,王某甲与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拟某美蘭城28号楼2单元13层50号房屋,总建筑面积93.1平方米,房屋单价:人民币5488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人民币510932.8元,意向金:现金160932.8元,交付意向金日期:2013年7月10日。备注约定此房不予调退及更名(商贷,送装修),按揭贷款金额350000元。 王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某公司交纳购房意向金160932.8元。2014年6月30日,王某甲与某公司签订《进户协议》,约定:王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购房本溪市平山区房屋,面积93.1平方米,单价5488元,总房款510932.8元,王某甲购房方式为贷款,已交首付款160932.8元,贷款350000元。此房屋为精装房,入住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关于王某甲向某公司申请提前进户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在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未完结的情况下王某甲因个人原因急于进户,王某甲自愿向某公司申请提前办理进户手续,待某公司审核通过与王某甲签订进户协议后某公司只发放王某甲购买的房屋B钥匙2把,待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通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甲应积极、主动配合某公司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直至银行放款。办理贷款手续完结后某公司将发放剩余A钥匙5把。以下行为视为违约:1、因王某甲贷款资格银行审批未通过的情况下;2、王某甲在符合银行贷款资格情况下却无故拖延或拒绝配合某公司办理银行按揭贷款;3、王某甲私自伪造贷款所需资料及信息、提供虚假的担保人证明导致银行、某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放贷的情况下。因王某甲单方违约上述任意条件下,需在7日内补齐剩余房款。如未能在7日内补齐剩余房款者,某公司将给予王某甲退房处理并扣除王某甲已交房款10%的违约金,并在30日内退还王某甲剩余房款,该房屋由某公司另行销售。该房屋的装修、装饰属于该房屋附属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某公司概不负责。 另查明 本溪市某出具《房屋产权交易查档证明》,载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某公司,产权取得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权证号为辽(2021)本溪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他项权证号:本房建平山区字第XX号,设定日期2014年1月16日,终止日期2017年12月30日,抵押金额269820000元,抵押情况在建工程。2022年10月27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10执恢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涉房屋,查封期限2022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6日。 法院认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规定进行审查。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甲以某公司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的事实和证据,影响公正裁决为由,请求撤销【2025】本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经审查,《房屋产权交易查档证明》中载明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某公司并未主动向仲裁委告知此事实。某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保证房屋无权利瑕疵的法定义务,但某公司在与王某甲签订《购房意向书》并收取购房意向金后,又将案涉房屋进行抵押,其后将房屋交付王某甲,故意隐瞒王某甲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至今未与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王某甲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某公司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仲裁委对违约原因认定错误,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仲裁阶段提交,属于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本仲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案例评析 隐瞒证据的认定与撤销仲裁裁决。隐瞒证据,属于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修订后的《仲裁法》第七十一条保持有同样的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例中,法院认为“经审查,《房屋产权交易查档证明》中载明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某公司并未主动向仲裁委告知此事实……故意隐瞒王某甲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某公司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仲裁委对违约原因认定错误,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仲裁阶段提交,属于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从实践来看,本案例法院的思路并非孤例。如在(2020)吉0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已经发生纠纷,存在设备安装后影响正常运转的问题,如果没有产品总图及安装流程图等证据,会影响仲裁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可知,被申请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义务符合终验收条件的证据,而被申请人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应予举证的证据并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不过,从《仲裁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隐瞒证据”的构成要件来看,本案例情形似乎并不符合“隐瞒证据”的认定要求。另外,“隐瞒证据”要求隐瞒具体“证据”,而非某项事实,更非缔约及履约中的欺诈。如在(2025)湘01民特259号民事裁定书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陈某称某某银行隐瞒的证据是‘陈某的信用卡系网络盗刷交易’这一事实。本院认为,法律事实与证据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隐瞒事实并不等同于仲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隐瞒证据行为”。又如在(2025)粤01民特1997号民事裁定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主张陈某隐瞒了收款金额的事实,而非隐瞒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