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就《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不意味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亦予认可(广州中院)

原创 张振安 临时仲裁 2025年10月27日 07:18 江苏

案例概要

没有仲裁协议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主张其并非《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广州仲裁委无权仲裁。法院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彭某辉并未在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前述《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共同借款承诺书》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均系独立的法律文件,即便彭某辉承诺与虢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就虢某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也不意味其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亦予以认可,不能据此认定彭某辉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之间订立了仲裁协议。故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第四项关于彭某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裁决事项。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01民特645号

裁判日期:2025.07.23

发布日期:2025.09.15

申请人:彭某辉

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虢某

案件背景

申请人彭某辉申请称,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2024)穗仲案字第2748号仲裁裁决第四项,理由如下:

1.彭某辉并非《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广州仲裁委无权仲裁。

2.彭某辉没有签署过前述借款合同,也没有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共同借款承诺书》上签字,该申请表和承诺书上彭某辉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捺印,彭某辉对此不知情,上述两份文件均属伪造,彭某辉要求对此鉴定。

3.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没有送达仲裁材料,彭某辉从未收到过相关材料,直到账户被冻结,才知道仲裁案件。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没有经过合理查询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不符合仲裁程序中关于送达的规定。

被申请人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辩称:

一、仲裁程序均按照仲裁规则严格实行,仲裁程序合法合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案涉仲裁裁决已于2024年8月4日送达仲裁被申请人,然而,彭某辉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3月4日,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以驳回。
三、彭某辉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法定情形,且广州仲裁委系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事实部分已经由广州仲裁委审理完成,程序上亦没有违法的地方,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坚持认为《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共同借款承诺书》中签名处“彭某辉”的签字均是其本人签署、捺印。另外,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与彭某辉于2025年3月14日前往广东某鉴定中心申请指纹鉴定,鉴定结果为《共同借款承诺书》中的捺印为彭某辉本人的指纹,故请求法院驳回彭某辉的申请。
四、即便如彭某辉所述,该指印与签字并非出自彭某辉之手,但鉴于案件所涉债务产生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彭某辉负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义务。

据此,彭某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虢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彭某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案涉仲裁裁决书;2.仲裁申请书;3.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4.仲裁案送达回证;5.裁决书送达证明;6.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广州仲裁委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作为申请人,彭某辉、虢某作为被申请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穗仲案字第2748号仲裁裁决。

广州仲裁委根据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7日,虢某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虢某向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贷款132万元,用于购买房产等事宜。该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
2017年9月27日,彭某辉向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出具《共同借款承诺书》,承诺作为共同借款人,为虢某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签订的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
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向虢某发放贷款132万元,虢某自2022年1月17日起未按时足额还款,并出现多次逾期。截至2022年5月7日,虢某尚欠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147751.11元、利息19945.18元、罚息76.56元、复利98.38元。
据此,对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在该案中提出的请求裁决虢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支付律师费,彭某辉对虢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仲裁请求,广州仲裁委均予以支持。
彭某辉未参加仲裁庭审,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其以其并非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及前述《共同借款承诺书》系伪造的证据、该《共同借款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指模印并非其本人签名和捺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案审查过程中,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了由其与彭某辉共同前往广东某鉴定中心申请指纹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粤某司鉴中心【2025】痕鉴字第3号),经该鉴定中心对前述《共同借款承诺书》上“彭某辉”的指模印予以鉴定,鉴定结论为,《共同借款承诺书》上“彭某辉”的指模印是彭某辉本人指模。

法院认定

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仲裁委是否无权仲裁的问题。彭某辉主张其并非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对此,本院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彭某辉并未在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而案涉《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共同借款承诺书》上虽有彭某辉的签名和捺印,且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委托广东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共同借款承诺书》上彭某辉的指模是其本人的,但上述两份文件并未包含仲裁条款。现有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彭某辉明确认可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前述《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及《共同借款承诺书》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均系独立的法律文件,即便彭某辉承诺与虢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就虢某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也不意味其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亦予以认可,不能据此认定彭某辉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之间订立了仲裁协议。据此,在彭某辉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之间就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未达成一致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彭某辉主张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另,案涉裁决第四裁项为涉及彭某辉的裁决事项,该裁项内容与其他裁决事项是可分的,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的规定,本院予以撤销案涉裁决中第四项关于彭某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裁决事项。

综上所述,彭某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2748号裁决第四项关于彭某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裁决事项。

案例评析

没有仲裁协议与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起点,也是仲裁机构裁决纠纷的前提和正当性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从裁定书来看,本案例中涉及两项法律关系。借款人与某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申请人与某银行之间成立债务加入的关系。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债务加入人,在很大程度上要判断债务加入的意思和范围。本案例中,申请人“承诺作为共同借款人,为虢某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签订的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这里承诺的内容是“共同还款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即便彭某辉承诺与虢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就虢某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也不意味其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亦予以认可,不能据此认定彭某辉与某银行东莞城区支行之间订立了仲裁协议”。

从实践来看,法院的处理思路不尽一致。如在(2021)湘07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中,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夏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李某与典当公司签订《股权典当借款合同》,夏某作为保证人身份签字,其后又签订《夫妻共同还款申明书》,可以推定夏某具有对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典当借款的发生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依照意思自治一般法理,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债务,夏某为典当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同时是典当借款的保证人。夏某在《股权典当借款合同》签字的行为,系以行动表明接受《股权典当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仲裁条款对夏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又如在(2021)鲁16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中,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1称《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未约定仲裁条款,李某1和滨州农商行也未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2014年6月29日贷款人滨州农商行和借款人李某2及担保人李某3、高某在《借款展期协议》中重新约定通过提交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借款展期协议》作为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本院对《借款展期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予以确认。李某1作为担保人李某3的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李某1亦受《借款展期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