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仲裁 | 仲裁庭合议前已形成裁决意见,“先裁后议”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编者按:合议制仲裁庭的裁决应首先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只有未形成多数意见时才能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本案中,法院审查后发现仲裁庭合议后即打印裁决并签署,且裁决页数高达53页,表明裁决在合议前已事实形成,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撤销仲裁裁决。本案提醒仲裁员注意合议程序要求。

【方法解析】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于复杂仲裁案件来说,仲裁员在合议讨论后,通常难以立刻形成裁决文本,还需要经过专门的文书写作过程。
仲裁裁决书通常可以分为首部、主体部分和尾部。裁决书首部包含仲裁机构名称、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双方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裁决书主体包含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等内容,仲裁员通常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述,裁决项与仲裁请求应具有对应关系。裁决书尾部通常会写明仲裁庭组成人员、裁决作出日期及裁定地点等内容。不同仲裁机构对字体、数字、标点、段落等格式要求有所差异。
【解析规则】
在仲裁庭合议前事实上形成裁决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阳光公司与明亮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23年5月2日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在同日做出裁决:(一)阳光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明亮公司支付工程款3708069.66元及利息;(二)明亮公司对其承建的某住宅项目在工程款范围内依法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不予支持明亮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3余万元(该费用明亮公司已预交),由阳光公司承担12余万元,明亮公司承担1万余元,阳光公司在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一并支付给明亮公司。鉴定费由阳光公司承担。该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员莫某未签名。
阳光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即发现仲裁员莫建勋没有在该裁决书的落款处签名,通过联系并求证仲裁员莫某后得知,莫某未签名的原因为:(1)裁决书对莫某合议时的主要意见没有采纳;(2)该裁决书在仲裁庭合议之前就已定稿,先裁决,后合议,程序严重违法。
阳光公司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明亮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边裁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仲裁员莫某不签字并不违反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审查过程中,仲裁员莫某出庭作证,称裁决书在合议前已形成,先裁决后合议,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认定】
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本案首席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阳光公司并未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故其该项撤裁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先裁后议”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合议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共同实质性参与审理过程,就仲裁裁决的依据和结果充分表达并交换意见,并在仲裁庭充分合议的基础上做出仲裁裁决,保证裁判权的准确行使和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从本案的合议及签署裁决书的过程来看,在合议结束后即打印正式裁决文书并对裁决书及签发稿进行签名,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长达53页,从客观上来说,无法在合议结果形成后立即完成裁决书的撰写、校对等工作。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和仲裁员到庭作证并且拒绝在仲裁裁决文书中签字的行为,虽然本案有合议过程,但事实上在合议前就已经形成了裁决意见,实质上未体现合议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案号】
(2023)豫03民特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