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涉及合同的效力,使本案执行标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继续执行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丰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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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振安 临时仲裁 2026年1月19日 07:28 江苏
案例概要 仲裁调解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主张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调解书内容违法;损害公共利益;对调解书所涉及的标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按照刑事优先的原则,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认为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涉及某某公司与张家口市某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的效力,使本案执行标的因涉嫌犯罪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继续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刑事优先的法定原则。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案字第07708号仲裁裁决的事项。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826执542号 裁判日期:2025.08.27 发布日期:2025.12.09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案件背景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公司在202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案字第07708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称: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案字第07708号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调解书内容违法;损害公共利益;对调解书所涉及的标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按照刑事优先的原则,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张家口市某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 法院查明: 2024年12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24)京仲案字第07708号仲裁调解书,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11月22日某某公司欠付张家口市某某公司混凝土货款6949908元,约定了给付时间,某某公司违约后,张家口市某某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4007.85元,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4日以(2025)冀08执2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法院执行,执行中经核实本案的执行标的是550990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扣划某某公司给付了2785001元,本院同时对某某公司对某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执行。 2025年6月22日某某公司公司以本案执行标的因涉及刑事案件,执行标的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案字第07708号仲裁裁决。 本院对此进行了调查,调查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在张家口一中项目中负责材料采购,其通过抬高采购价的方式与张家口市某某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居间费的名义收取巨额款项,涉嫌犯罪。2025年7月1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以张明青等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此案尚未侦查终结。 法院认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涉及某某公司与张家口市某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的效力,使本案执行标的因涉嫌犯罪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继续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刑事优先的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案字第07708号仲裁裁决的事项。 案例评析 仲裁调解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按此逻辑,当事人似乎可以按照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不过,《仲裁法解释》持反对立场,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简言之,当且仅当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本案例裁定书由丰宁县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按此规定,本案例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另外,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院报核;待高院审核后,方可依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高院经审查,拟同意中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院报核,待最高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例法院是否履行了该报核程序,裁定书未进一步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