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及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秘书违规立案,法院:构成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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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仲裁二三事 2026年1月19日 17:02 陕西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八种撤销仲裁申请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5.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6.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7.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8.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笔者拟开通系列合集整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供读者交流学习。今日讨论的是:负责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的仲裁秘书, 能否成为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李某2向王某1借款,林某生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约定若发生还款争议,双方约定仲裁解决。 2016年2月17日,王某1向安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李某2、林某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方某在接受王某1好处费的情况下,明知该仲裁案件仅有单方仲裁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双方当事人亦未达成补充协议,不符合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仍对此案予以受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2016年3月30日,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同年5月25日,安庆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被申请人李某2向申请人王某1支付借款本金120500元,申请人王某1依据此裁决书申请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理由】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查明: 王某1与李某2、林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件材料,证实《借条》中仅载明“若发生还款争议,双方约定仲裁解决”,双方并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及明确的仲裁机构。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方某系安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先后担任办案秘书、联络科科长,其承担的职责是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审查工作,协助仲裁庭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因此其主体身份符合该罪的要求。从主观上看,指控的两起枉法仲裁案件,被告人方某均明知仅有单方仲裁的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双方当事人亦未达成补充协议,不符合仲裁案件的受理条件的情况而仍予以受理,其主观应属故意。从客体和客观方面看,其违反了法定程序受理该两起案件,涉案标的达360万余元,严重扰乱了仲裁秩序,损害了仲裁机构的威信及群众对仲裁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应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方某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仲裁案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亦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枉法仲裁的犯罪事实,其当庭虽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但不影响坦白的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 考虑被告人方某仅对是否属于仲裁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对发生纠纷均有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其中一名当事人汪某意还到庭参加了仲裁案件的审理,两起案件均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均未提出撤销仲裁之诉,故其犯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都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焦点】 非仲裁员但履行核心仲裁职责的人员,如负责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的仲裁秘书, 能否成为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 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要求: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并非狭义的仲裁庭成员。对仲裁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应否受理的意见、办理受案审批手续等仲裁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和公正性。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限于仲裁员,故仲裁秘书符合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要求。行为要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了符合立法目的的阐释,认为仲裁活动是一个包含受理、审理、裁决的全过程。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仅指作出错误裁决,也包括在案件受理阶段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为后续的错误裁决奠定基础。方某明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故意受理,即属于“违背法律”的行为,并因扰乱仲裁秩序、损害仲裁公信力而被评价为“情节严重”。 主观故意:明知申请材料中仅有单方仲裁意思表示、未约定明确仲裁机构、且双方无补充协议,完全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在此情况下,其仍决定受理,特别是在已收受案件申请人王某1好处费的背景下,足以认定其具有徇私情、私利而故意违反法律程序的主观故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