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仲裁司法审查实务释例:广仲(2018)| CNARB中国仲裁
一裁:仲裁司法审查实务释例:广仲(2018)
本期我们将回顾2018年度与广州仲裁委员会相关的部分司法审查案例。涉及主题有司法审查范围、案外人加入仲裁的具体程序、司法审查管辖权的确定、案外人参与仲裁的程序以及事后救济方式、不予执行与驳回执行申请的主体要求,等等。更为典型的一些案例我们整理完毕再与大家分享。
一、 仲裁协议 何某某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1] 主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签订了《入市交易协议书》,现申请人予以否认,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具体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时提交的案涉《入市交易协议书》第二十三条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和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其并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入市交易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入市交易协议书》不完整、时间戳涉嫌作伪证及约定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等问题,都属于案件实体争议,应由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进行审查,不是认定仲裁条款无效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关于“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 仲裁程序 中山世纪拓达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康达门诊部、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 主题: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含义
2014年10月28日,世纪拓达公司与康达门诊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双方如因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后发生争议,世纪拓达以康达门诊部、王某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裁决作出后,世纪拓达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为:世纪拓达将非该合同当事人的王某列为被申请人,且王某未出庭应诉,双方无法达成仲裁协议。但仲裁庭未向申请人释明,也未询问申请人是否撤回对王某的仲裁申请,违反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一)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成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须经案外人、当事人一致同意并达成仲裁协议。是否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世纪拓达公司将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的王某列为被申请人,但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在裁决中明确认定因王某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且世纪拓达与王某未达成仲裁协议,故王某某并非该案的适格主体,即仲裁庭并未接受王某某加入仲裁程序。因此世纪拓达所主张的仲裁规则,与查明事实不符,对其撤销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三、 管辖法院和司法审查程序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管辖权案[3] 主题: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2017年10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回购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发生争议,上诉人依约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上诉人则以该合同中其印章系伪造,合同自始不成立、无效为由,要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和实际受理机构均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异议被驳回,遂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一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关于本案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二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十二条规定并不矛盾。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系对该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及片面引用。故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广州合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某、广州合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而告之传媒有限公司、江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纠纷案[4] 主题: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独立性
2012年6月16日,申请人为借款人,胡某为贷款人、张某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又多次达成《借款展期协议》。后发生争议,胡某某依约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裁决。申请人提起不予执行之诉。申请人还于2018年3月26日提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之诉,且法院已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合乐集团公司认为两案具有先决性因果逻辑关系,因此本案应中止审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两个独立的程序,本案的审查结果并不以另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故被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案审查,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准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监督案[5] 主题: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诉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对其争议作出裁决。因被执行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诉人于2017年1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案执行管辖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又经在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申诉人认为,本案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原审法院可将案件移送给由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予执行的裁定导致申诉人无法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专门的规定,且需由被申请人即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院才能进行审查。本案并没有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因此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廖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6] 主题:仲裁调解书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案外人不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诉人为涉案裁决的案外人,称涉案裁决当事人签订虚假协议,后申请仲裁,然后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该房产实为案外人与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其权属争议属于不可仲裁事项。廖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调解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仲裁调解书亦可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一审裁定关于当事人不得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认定于上述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错误,该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即参与仲裁程序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参加仲裁程序的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权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 曾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案被执行人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7] 主题: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民生银行”)与刘某等于2012年2月22日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后发生争议,民生银行依约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提起仲裁,仲裁庭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裁决。后案外人曾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理由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后在分配方案中全部分配给民生银行,严重侵犯了曾某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曾某遂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以其不是仲裁被申请人为由驳回,后曾某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以相同理由驳回复议申请。现提起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案外人主张仲裁裁决违法,裁决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举证证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现案外人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而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涉案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了因拖欠借款本息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仲裁庭根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对本案进行裁决,不能认定为裁决错误损害了案外人的权益。案外人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外人还主张民生银行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仲裁的问题。《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是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涉案裁决的案外人,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应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而根据该两条规定,隐瞒证据并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因此,本院对其关于民生银行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主张不予审查。且案外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民生银行存在恶意申请仲裁、与被执行人串通进行虚假仲裁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也无证据显示民生银行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因此,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案外人关于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故法院不予审查。
叶某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案[8] 主题:实际施工人是否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输变电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人,智丰公司为中标公司,叶某为智丰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作为智丰公司的代理人与输变电公司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并为实际施工人。后发生争议,输变电公司依据其与智丰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叶某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依据该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智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款,输变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返还投标保证金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依据智丰公司与输变电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起诉主张工程款,应受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故二审裁定驳回叶某某起诉,处理正确。
[1](2018)粤01民特603号。 [2](2018)粤20民特13号。 [3](2018)浙民辖终152号。 [4](2018)粤01执异118号。 [5](2018)粤执监63号。
[6](2018)粤民终1868号。 [7](2018)粤01执异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