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争议  房产证不是唯一的产权证明

       一拍案情

2011年,原告姐姐小李打算在福建厦门投资一处房产,恰逢当时被告弟弟阿强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为方便孩子上学和被告弟媳小孙落户厦门,原告姐姐小李便同意将房产先登记在被告弟媳小孙名下。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均以弟媳小孙名义进行支付和办理,原告小李承担了大部分房款。阿强的孩子上学后,原告姐姐小李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却遭到了被告弟弟阿强和弟媳小孙的拒绝。无奈,原告姐姐小李诉至厦门市海沧区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讼争房产的共有产权人,并拥有50%的权利份额。庭审中,姐弟俩的姑丈老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这讼争房产是由原告姐姐小李投资购买的,原告姐姐小李这些年来陆续将房款转给被告弟弟阿强夫妻。而在2014年,被告弟弟阿强夫妻也曾联名致信原告姐姐小李,称:“感谢姐姐在买房上的大力支持。第一次给了6万、第二次146千、第三次5万、第四次147百,真的很感谢。将来如能等到拆迁以一赔二,到时我们就分一套给您。”

        二拍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完整的。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本案中,讼争房产是小孙的名义购买登记的,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但从资金来源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原告小李始终参与其中,并承担了大部分的资金,可见,购买房产是双方共同的决定,目的是为了被告弟媳小孙落户厦门和小孩在厦门读书之需。讼争房产实际是由原告小李和被告阿强、小孙共同出资购买,仅以被告小孙的名义进行登记。双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了产权各半的合意。现原告小李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半产权,并愿意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银行按揭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讼争房产是姐弟两家出资购买,原告姐姐小李拥有一半产权(产权份额为50%)。

弟弟阿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白联洲认为:房子由你居住不一定就是你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你名下不一定就是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这种证明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借名买房就将导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效力可能被其他相关的有效证据所否定。借名买房出于多个原因:规避法律、政策,借有购房资格人之名进行买房;享受优惠,借享受集资房等购房优惠人员之名来买房;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简便手续、减少税费等。借名买房”会有以下风险: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若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可能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拍卖;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可能“钱房两空”。因借名买房发生的产权纠纷,不能简单地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来确认权利,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买房出资、能力、缘由、政策、手续以及证人证言、转账凭证、谈话录音等充分详实的有效证据,依法作出认定,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讼争房产,房产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是小孙,实际是由小李和阿强、小孙共同出资购买。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小李和阿强、小孙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产,也应当共同享有讼争房产权利。弟媳小孙以房产证为依据证明自己是讼争房产所有权人,不承认共同出资人姐姐小李的房产份额是不对的,引发纠纷,最终由法院裁判确认房产由姐弟两家共同出资购买,姐姐小李拥有讼争房产一半产权(产权份额为50%)。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是公正的,当点赞。

撰写人:白联洲(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草于20191011日星期五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舍小区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