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关于2021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的通知

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确保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仲裁事务正常秩序,经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防控应急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敏

副组长:刘黎

成员:杨西云、邓静

二、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对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公告参与疫情防控中重大案件、重大纠纷的仲裁工作,更好保障秘书处员工及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应急性问题。

三、一般防控措施

(一)利用单位LED宣传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知识的健康宣传。向泸州仲裁委员会官网、秘书处微信群、仲裁员微信群发送疫情防控提示和疫情防控通知。

(二)确保工作环境保持通风,每天上下班时,尽量打开全部门、窗。

(三)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用消毒液为办公区域进行消毒。

(四)非经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部门不得组织接待、聚集性活动,充分使用网络交流工具。

(五)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减少不必要的各种大型集合和大型会议等活动。

(六)后勤采购并储备防控必备物品:体温检测仪、口罩、消毒液、酒精、喷洒壶、疫情防控药品等,安排专人进行体温检测、消毒杀菌、卫生保洁等工作。

(七)单位职工每天入室办公接受体温检测,并记录存档。上班期间应当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来访当事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自觉登记身份信息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并接受体温检测。

(八)工作期间,职工出现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劝其不上班,尽早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居家自我隔离。

(九)节假期间职工尽量在当地休假,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因紧急情况需离开本地的,应当向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申报。职工返岗复工前需提供健康码,并主动报备假期去向。

四、应急措施

(一)一旦出现疫情病例应当及时报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向主管部门和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报,并根据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开展治疗和隔离工作。

(二)单位职工若存在与疫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单位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求指导处理,建议或者强制密切接触人员到医院等卫生部门进行检查,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其密切接触者接受14天医学隔离观察。

(三)对疫情发生场所立即进行消毒处理,避免疫情病原体的再次传染。

(四)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做好职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消除疫情带来的心理压力,确保疫情期尽早过去。


                                        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