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川价函〔2000〕104号

关于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泸市价费〔2000〕2号《关于审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8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交纳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执行。

三、各市、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