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无争议金额仲裁受理费收取标准的批复》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文件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川价费〔2003〕273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无争议金额仲裁受理费收取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无争议金额仲裁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请 示》收悉。近年来,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逐渐增多,由于国家现行规定(国发〔1995〕44号)无该项受理费标准,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对无争议金额仲裁受理费制定暂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暂定为每件800元。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仲裁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实施,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内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