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网签手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陕西泾阳法院)
案例概要 驳回执行申请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仲裁裁决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前办理了网签备案,无法继续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网签,且损失需要重新核算,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陕0423执854号 裁判日期:2022.06.17 发布日期:2022.06.22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生效的咸阳市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1]第179号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128)的网签备案手续,同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交房违约金241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在房管部门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且已于咸仲裁字[2021]第179号裁决书生效之日之前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导致执行中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网签手续。关于本案中违约金执行部分,因房屋已无法办理网签,申请执行人实际损失需重新核算,故违约金部分也无法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咸仲裁字[2021]第179号裁决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评析 驳回执行申请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立案,要满足一定的受理条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1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除前述规定外,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从反面进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按照该规定,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立案后,人民法院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司法监督。《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民诉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仲裁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枉法裁决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从本案例法院有关“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且已于咸仲裁字[2021]第179号裁决书生效之日之前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导致执行中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网签手续”认定和最终裁定依据来看,法院实际认为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也正因此,法院据此裁定“不予执行咸仲裁字[2021]第179号裁决书”,的确有进一步的争论空间。
在救济方面,驳回执行申请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亦存在不同。驳回执行申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原则上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获得救济。最高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7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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