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装饰有限公司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6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新房进行装修,开工日期为2021717日,工期为100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累计支付装修款141,200.5元。到了约定的开工日期,被申请人开始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一直断断续续施工。202249日后,又以公司内部清算、暂停运营为由,彻底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方案,未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属根本违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于2022614日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未完工工程款项合计60,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7,020元;

四、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关于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的问题;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退还已预支付的被申请人未完工部分装修款的问题;

三、关于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装饰有限公司2021619日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62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某装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申请人张某某工程款60,000元;

三、被申请人某装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某某支付违约金14,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张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4,096元,由申请人张某某承担15%,即614.4元,由被申请人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85%,即3,481.6元;鉴定费3,000由被申请人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两项费用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读:迟延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一方逾期仍未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理催告后解除双方间的合同。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的,导致了另一方无法获得在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严重超出了合同约定100天工程有效期限,且未提出履行合同的计划,导致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申请人具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读本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权也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本质上也是一种通知解除。只不过解除的意思表示不是对方直接作出,而是载入法律文书中,经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送达对方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或者仲裁解除的这一本质特征,本条第款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前提是解除主张获得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认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则当然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申请人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申请。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自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即2022年6月25日时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此所谓“终止履行”,宜理解为债务免除,并非相对人取得抗辩权。因为解除作为终结合同关系的手段之一,解除权人负有的债务如尚未履行便因解除权归于终结,这是解除权人所要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的体现。解除的相对人所负的债务如仍有尚未履行的,当然也因解除而归于终结。本案中,装修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预支付的未完工部分的装修款,仲裁庭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关于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依约履行了预付工程款的义务,而被申请人超过合同约定工期仍未完成装修任务,已经严重迟延履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被申请人在迟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并没有釆取措施积极履行义务,弥补工期,而是向业主发出公告,暂停营业,进行内部清算。能否恢复营业,何时恢复营业,没有任何信息,使申请等业主陷入了困,使之预期完成装修,入住新家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被申请人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严重超出了合同约定100天工程有效期限,且未提出履行合同的计划,导致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申请具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未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而是直接通过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因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申请,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自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即2022625日时解除。

关于申请人主张退还已预支付的被申请人未完工部分装修款的问题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装修合同》后,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装修合同款1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预支付的未完工部分的装修款。仲裁过程中,本会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装修已完工程价值进行鉴定,其结论显示其中房屋装饰装修已完工装饰装修价值合计73,987.8元。故申请人预支付的装修合同款未完工工程为140,000元-73,987.8=66,012.2元,申请人主张退还装修合同款未完工工程60,000元少于该金额,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仲裁庭予以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约定支付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14,000元以及第十二条第7项约定每延误一日工期支付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3,020元,共计27,020元。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标不能实现,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即应按照《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之约定支付违约金,不应再另行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实际支付工程造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即14,000元。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仲裁庭予以部分支持。

【结语和建议】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立了根本违约行为和一般违约行为的界限,即如果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可以看出合同目的对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决定作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100天工程期限,并无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导致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权也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考虑到诉讼或者仲裁能够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发生争议,法律赋予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权利。因为如果要求解除权人必须先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时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将可能增加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当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当事人的解除请求,也必须以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故其向仲裁委主张解除合同,仲裁庭应当支持,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